内部信息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 第1条(目的)
- 本规定目的在于,通过规定公司内部信息综合管理和适当公开的相关事项,贯彻落实《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法》(以下称为“法”)和各项法规的要求。确保公示内容的快速性、公开性,防止内幕交易。
- 第2条(术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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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内部信息:根据韩国交易所(以下称为“交易所”)《科斯达克市场公示规定》(以下称为“公示规定”)第1篇的规定,内部信息是指公示义务信息和其他的关于公司经营或财产状况的信息,改信息可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判断。
- ② 公示负责人:根据《公示规定》第2条第4项,公示负责人指可以代表公司执行申报业务的人。
- ③ 高管:指理事(《商法》第401条第2大项第1小项所指的人)和监事。
- ④ 除第①项至第③项外,其他的术语定义参考相关法令和规定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
- 第3条(适用范围)
- 关于公示、内幕交易、内部信息管理的事项,除非相关法规或条款有相应的规定,否则适用本规定。
第2章 管理内部信息
- 第4条(内部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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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高管、职员必须严格管理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公司内部信息。除非出于业务需要,否则不得向公司内部及外部泄露内部信息。
- ② 为了管理内部信息,代表理事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内部信息和相关文件的保管、传递、销毁等制定具体的标准。
- 第5条(公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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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代表理事指定公示负责人后,立刻向交易所进行申报。变更公示负责人时,流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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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公示负责人统管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并执行下述各项业务。
- 1. 进行公示
- 2. 检查、评估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 3. 审核内部信息,并决定是否公示
- 4. 采取必要措施,对高管、职员进行培训,确保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 5. 指挥并监督负责管理内部信息或公示业务的部门、高管、职员。
- 6. 代表理事认可的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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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公示负责人执行其职务时,拥有下述各项权限。
- 1.要求提交并查看与内部信息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记录的权限
- 2.听取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与生成内部信息相关的业务部门的高管、职员的重要意见的权限
- ④ 公示负责人执行其职务时,因工作需要,可以与负责相关业务的高管进行协商,也可以使用公司费用寻求专家的帮助。
- ⑤ 公示负责人应当定期向代表理事(或理事会)报告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 第6条(公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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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代表理事指定公示责任人后,立刻向交易所进行申报。变更公示责任人时,流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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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公示责任人接受公示负责人关于内部信息管理事项的领导,并执行下述各项业务。
- 1.收集、审核内部信息,并向公示负责人报告
- 2.公示所需的业务
- 3.关注公示相关法规的动态,确认内部信息管理过程中所需的事项,并向公示负责人报告
- 4.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认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 第7条(汇总内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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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高管和各部门领导遇到下列各项情形时,必须及时向公示负责人提供相关信息。
- 1.产生内部信息或预计将产生内部信息时
- 2.发生相关原因,导致必须取消或更改内部信息中已经公示的事项时
- 3.公示负责人提出相关要求时
- ② 为了确保第①项提及的内部信息及时提供能够顺利进行,公示负责人和代表理事应当快速构建高效的信息传达体系。必要时,公示负责人应当积极协助,确保与公示义务事项相关的业务审批流程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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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高管和各部门领导遇到下列各项情形时,必须及时向公示负责人提供相关信息。
- 第7-2条(管理关于第一股东的信息)
- 为了顺利地执行关于第一股东的公示义务事项和函询公示要求事项的公示业务,公示负责人应当构建高效的信息传达体系,用于向第一股东充分说明相关事实,并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第7-3条(汇总子公司的内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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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子公司产生或预计产生关于公示义务事项的内部信息时,公司可以要求该子公司立刻将相关内容通知给公司的公示负责人或公示责任人。
- ② 为了有效地管理第①项提及的关于公示义务事项的内部信息,公司可以要求子公司设置管理公示相关信息的人员,并要求向公司的公示负责人或公示责任人及时通报该人员的任命、变更信息。
- ③ 公司可以要求子公司提交公示业务所需的相关资料。
- 第8条(向公司外部提供内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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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高管、职员因业务需要,必须向公司的业务伙伴、外部审计人、代理人、以及和公司签订了法律咨询或经营咨询等咨询合同的人员提供内部信息时,必须向公示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
- ② 发生第①项规定的情形时,公示负责人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签订内部信息保密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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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按照第①项规定提供内部信息过程中,产生公示义务时,必须立刻进行相关公示
(不含《公示规定》第15条规定的适用例外的情况)。
第3章 公开内部信息
- 第9条(公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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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公示分类如下。
- 1.《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1节规定的主要经营事项的申报和公示
- 2.《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2节规定的函询公示
- 3.《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3节规定的公正公示
- 4.《公示规定》第1篇第3章规定的自律公示
- 5.提交《法》第3篇第1章规定的证券申报单等文件
- 6.提交《法》第159条、第160条及第165条,以及《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4节规定的营业报告等文件
- 7.提交《法》第161条规定的主要事项报告书
- 8.其他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公示
- 第9-2条(确认公示对象)
- 根据本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包含公正公示的公示义务事项时,必须留意,其应当同时包含对《公示规定》第6条第1项第4号规定的股价或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第10条(实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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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发生第9条规定的公示事项时,公示责任人应当归纳整理必要的内容,并拿着必要的文件向公示负责人报告。
- ② 公示负责人应当审核第①项的内容和文件等是否违反相关法规,然后将此内容报告给代表理事后,并进行公示。
- 第10-2条(快速履行公示)
- 发生第9条规定的公示事项时,即使尚未到达《公示规定》规定的公示时限,但是为了相关内部信息能够及时公示,公示负责人必须尽全力做好公示准备。
- 第11条(公示后的事后措施)
- 公示内容出现错误或遗漏,或者需要取消或变更公示内容时,公示负责人和公示责任人应当根据《公示规定》第30条的规定,采取更正公示等纠正措施。
- 第12条(媒体采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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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媒体等申请采访公司时,原则上应当由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接受采访。必要时,也可以让相关部门的高管、职员接受采访。
- ② 公司拟向媒体等散发报道资料时,必须与公示负责人协商。必要时,公示负责人必须向代表理事报告散发报道资料一事。
- ③ 根据第②项散发的报道资料的内容属于公证公示对象时,公示负责人必须在散发报道资料之前进行公示。
- ④ 发现媒体的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时,相关高管、职员必须将此信息报告给公示负责人。之后,公示负责人负责将该事项报告给代表理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 第12-2条(确认报道内容)
- 公示负责人、公示责任人、以及内部信息产生部门应当时常确认媒体等关于公司的报道内容,如相关内容不符合事实,必须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 第13条(企业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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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代表理事必须认识到投资者关系(IR)活动是科斯达克上市法人的经营职责,必须自发地、持续地举办企业说明会,以维持和投资者的关系,强化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
- ② 召开关于公司经营内容、事业计划及前景展望的公司说明会时,事前必须和公示负责人协商。
- ③ 截止至企业说明会的前一天,公示负责人或公示责任人必须公布说明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召开说明会之前,必须将相关资料登载于交易所公示提交系统。
- ④ 公司的任何高管、员工须特别注意,企业说明会进行过程中,不可以公开公正公示对象信息中事前未公示的事项。
- 第13-2条(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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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交易市场中有传闻时,公示负责人应当就此事征求相关事业部门的意见,并确认传闻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属于内部信息。
- ② 根据第①项的确认结果,相关传闻属于《公示规定》指定的公示义务事项时,必须公示相关信息。
- 第13-3条(要求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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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收到股东及利害关系人公开公司相关信息的要求时,公示负责人审核该要求的合理性后,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
- ② 为了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公司负责人应当就要求提供的信息是否会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判断及股价一事听取法务部门或外部法律专家的意见。
- ③ 根据第①项的决定提供信息时,适用第12条第③项规定。
第4章 限制内幕交易
- 第14条(退还短期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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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高管和《法》第172条第1项及《法施行令》第194条规定的职员,买入《法》第172条第1项的特定证券等(以下称为“特定证券等”)之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特定证券等之后6个月内买入而获得利润(以下称为“短期套利”)时,必须将该利润退还给公司。
- ② 公司的股东(含权益证券或预托证券持有者,下文所指相同)要求公司向第①项规定的短期套利的人员追回短期套利时,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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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证券期货委员会向公司通报第①项规定的短期套利事实时,公示负责人应当立刻将下述各项信息公示在公司主页上。
- 1.短期套利人的地位
- 2.短期套利金额
- 3.收到证券期货委员会通报短期套利事实的日期
- 4.要求退还短期套利的计划
- 5.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第①项规定的短期套利的人员追回短期套利,公司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未执行时,该股东可以代替公司要求相关人员退还套利。
- ④ 第③项的公示期限为收到证券期末委员会通报短期套利事实之日起2年,或直至收到退还的短期套利为止。两种标准中,以先结束的标准为准。
- 第15条(关于特定证券等的交易通报)
- 高管和《法》第172条第1项及《法施行令》第194条规定的职员,买卖特定证券,或进行其他交易时,必须向公示负责人通报相关事实。
- 第16条(禁止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 高管、职员不可以将《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含子公司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用于买卖特定证券或进行其他交易,也不可以指使他人利用该信息。
第5章 补充
- 第17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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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公示负责人和公示责任人必须修完《公示规定》第36条和第44条第5项规定的公示业务培训课程,公示负责人必须将培训内容告知给相关的高管、职员。
- ② 为了防止第14条至第16条的事项和《法》所规定的内幕交易,代表理事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高管、职员为对象开展针对性培训。
- 第18条(修改、废除规定)
- 代表理事负责修改或废除本规定。
- 第19条(公布规定)
- 本规定公布于公司的主页。修订本规定时,公布方式相同。
- 附则
- 本规定于2017年09月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