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目的
- 针对本公司(以下称为“甲方公司”)与业务伙伴(以下称为“承包商”)签订合同一事,本规定明确了双方必须相互遵守的内容,旨在建立合理、透明的交易惯例。
- 2.规定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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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签订合同时的基本事项
- 2)签订合同时的遵守事项
- 3)签订合同时的禁止事项
- 3.签订合同时的基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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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供应商选定方式
供应商在本公司完成登记备案,签订合同之后,只有通过新产品开发时的供应商选定,并被选为开发开发企业后,才能和本公司开展交易活动。有如下三种供应商选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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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开招标
向参与竞标的企业发送RFQ,收到报价单后,选定最低报价者。/p>
※ RFQ:Request for Quotation,询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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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招标
负责供应商选定的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竞标企业的价格、SQ等级、设计规格、开发能力等主要评价项目,选定合适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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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战略采购作为非(公开、审议)招标方式,因相关产品涉及单一企业、模块企业、新技术零件、专利,或根据购买政策,认为需要进行战略采购时,可以进行战略采购。
3.2 PRM(Partn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1)为了实现和供应商的信息共享、合作共赢,本公司运营着SCM和开发品质信息系统。
2)为了促进供应商之间的信息交流、合作共赢,本公司经营着受托企业协商会,即“优秀合作会”。
3.3 非合作公司的提案制度针对希望和本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业,本公司开放了线上提案渠道,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主页中的客户中心板块进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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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签订合同时的遵守事项和禁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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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签订合同时的遵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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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先签订合同
① 原则上,甲方公司和承包商应当事先签订合同。但是,考虑到具体情况,最晚应当在交货准备作业开始之前完成合同的签订。
② 交货频繁时,可以先签订交易基本合同。甲方发行的各产品订单(含电子订单)可以替代单项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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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用合理的计算方式决定单价① 综合考虑产品的数量、品质、规格、交期、货款支付条件、材料价格、劳务费、市场价格动向,并加上合理的管理费和利润,协商制定产品的单价。② 针对第①项规定的单价,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包含双方相互协商确定的直到商品到达交货地点为止的包装费、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其他一切费用。③ 合同期内,第①项规定的单价内设计的零件价格或费用发生剧烈变动时,签订合同6个月后,对于剩余交货物量,如果发生下述任一事由时,甲方或乙方可以申请调整合同金额。自申请之日起30天内,双方应当相互协商,调整合同金额。30天内未完成合同金额调整时,甲方公司或承包商可以向分包纠纷调解协议会申请调解。但是,如果认定因原材料价格剧变,导致不调整合同金额就难以履行合同时,合同签订之日(签订合同后,已经调整过合同金额时,以合同金额调整之日为基准)起6个月内也可以调整合同金额。
- 原材料价格变动:当前市场价格对比基准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在10%以上时
- 因设计变更、改善提案等原因需要调整价格时
④ 因特殊原因导致单价决定推迟时,经双方协商可以适用临时单价。此时,应当在确定最终单价时,对临时单价和最终单价的差额进行清算。⑤ 作为核算成本的重要基准,甲方应当定期调查工资率,并提出符合实际的工资率。但是,也可以参考同一行业内的人工成本,并根据作业环境、供应商规模、技术水平等各企业的实际特点,决定工资率。 -
3) 交期和交货
① 交期是指根据单项合同(订单),将订购的零件交付至甲方公司和承包商协商指定的场所的日期。每次签订单项合同时,都应当相互协商确定交期。
② 合同签订时确定了交期,之后变更交期时,必须明确地告知对方。因紧急订单等原因,需要缩短交期时,必须由双方协商而定。
③ 非供应商责任,甲方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延期、拒绝收货时,如果该行为给供应商造成了损失,甲方公司须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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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客观的检查基准
① 甲方公司在检查交付的货物时,应当和承包商协商制定客观、公正、合理的检查标准和方法。
② 有交付的货物时,甲方公司即使尚未检查,也应当立刻交付回单。然后根据提前制定的检查规定和流程,对货物进行快速检查。
③ 除非甲方公司有正当事由,否则应当在收取货物之日起10天内向对方通报检查结果。
④ 甲方公司检查订单货物之前,或检查订单货物过程中,应当秉持管理者应有的善良和正义原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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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支付货款
① 货款的支付期限原则上适用《转包交易公平促进法》第13条第1项规定。
② 货款的支付方式适用《转包交易公平促进法》第13条第2项至第8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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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货后发现瑕疵时,合理的退货处理
① 交货后发现不合格产品时,查清不合格原因,并协商责任负担比例,甲方公司和承包商协商进行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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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同的解除、终止① 合同的解除、终止
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解除、终止的事由,分为需要催告的情况和无需催告的情况。发生需要解除、终止合同的事由时,须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② 不需要催告的情况如下。- 对方收到金融机构给予的终止交易的处分,或收到监督机关取消营业、停止营业等处分时
- 对方发生经营上的重大变动,比如倒闭、被第三方强制执行、破产、申请启动和解及公司改组程序等,被认定为无法履行合同内容时
- 对方破产,或决定转让业务或被其他公司兼并,或者遇到灾害等,导致双方认定难以履行基本合同或单项合同时
② 需要催告的情况如下。此时,须给对方3个月以上的期限,催告对方履行合同。在催告期限内对方仍未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对方违反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重要内容
- 收货方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况下,延期履行制作订单零件所需的事项,导致供应商无法开展作业时
- 供应商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拒绝或延期制作订单零件,导致在规定的交期内难以交货时
- 认为供应商因技术、生产、品质管理能力欠缺,有充足的理由可以认定其无法顺利履行合同内容时
4.2 签订合同时的禁止事项-
1) 未交付书面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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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合理的转包定价行为
① 无正当理由,对转包价格采取一律降价的行为
② 不顾协助请求等名义,单方面地分配一定金额后,减去相应的金额作为转包价格的行为
③ 无正当理由,对特定的供货商采取差别化待遇而决定货款,未和供应商协商,单方面按照低价决定货款的行为。
④ 使人对订货量等交易条件产生误解,或采取指使其他公司进行报价、虚假报价等方法,欺骗供货商。并利用这一点决定货款的行为
⑤ 根据竞标签订合同时,无正当理由,以低于竞标最低价的价格作为货款的行为
⑥ 没有原材料价格下调等客观、合理的降价因素,要求一律降价并决定货款的行为
⑦ 货款支付条件、交易数量、作业难易度等没有差异,但是对特定供应商采取差别化待遇,压低货款的行为
⑧ 以大批量采购为前提取得报价后,实际只发行小批量订单,并按照报价标准决定货款的行为
⑨ 货款未确定时,委托制造之后,未和供应商协商,以低于通常支付货款的价格作为货款的行为
⑩ 申请并接收交货相关的技术资料后,将该资料提供给其他企业,并以其他企业的报价等资料作为依据,要求降低货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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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口头形式要求提交提案书或委托开发的行为,完成设备准备或生产准备后,取消开发或降低当初口头约定的单价的行为,4)不正当的干涉经营的行为
① 供应商在选任、解雇职员时,使对方听从自己的指示,或要求对方获得自己的许可;或反对供应商的意见,并要求对方录用特定人员,采取此类方法干涉对方人事的行为。
② 介入再转包交易,设置与自身委托的目标产品的质维持、交期内交货与否等转包交易目的无关的选定条件、合同条件等,达到限制再转包交易内容的行为。
③ 限制供应商的生产种类、设施规模等,或限制供应商不得与自身或子公司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
④ 无正当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技术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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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求专属交易的行为
禁止供应商与自身或自身制定的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和交易企业共同开发技术为由,经双方协议,同意进行专属交易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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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合同及相关法令规定的忠实履行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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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履行合同时的遵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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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民法》等相关法令
① 遵守诚信原则、《转包法》《公正交易法》等相关法令。发生纠纷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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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则上,降价时,双方应事前进行充分协商,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协商内容。
① 因原材料价格下降、物量增加等事由而降价时,对于物量增加引起的单价降幅,应当出示合理的资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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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合同变更而引起的货款调整
① 因规格要求增加等因素,引起合同变更时,如果需要额外的费用,则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货款进行支付
5.2 履行合同时的禁止事项-
1) 不合理的拒绝收货的行为
① 因委托内容不明确导致难以判断交付的货物是否和委托内容不一致,拒绝收货的行为
② 因订货人、国外进口商、客户的投诉,或滞销等因素,拒绝收取订单物品的行为
③ 因原材料供应延期,导致无法在既定交期内交货时,以延误交期为由拒绝收货的行为
④ 未规定检查标准,而适用高于一般标准的标准的行为。
⑤ 虽然规定了检查标准,但是内容不明确,或适用了高于当初合同中规定的检查标准的标准,而拒绝收货的行为
⑥ 不顾供货商提出的收货要求,无正当理由(仓库空间不足等),拒绝收货的行为
⑦ 因供应商倒闭等原因,认为难以维持稳定的供货,以此为由随意拒绝收取已经下单的产品的行为
⑧ 委托生产了多种产品,因其中部分种类产品不合格,拒绝收取其他种类产品;或以订购人取消、中断订单为由拒绝收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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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合理的退货行为
① 因交易对手取消订单,或以经济形式变动为由,进行退货的行为
② 未能明确规定检查的标准和方法,不合理地判断产品为不合格品,并进行退货的行为
③ 因原材料品质不良,认定产品为不合格品,并进行退货的行为
④ 因原材料供应延期,导致逾期交货,以此为由进行退货的行为
⑤ 因订货人、国外进口商、客户的投诉,或滞销等因素,对已经下定的物品进行退货的行为
⑥ 委托供货商之外的第三方进行检查时,供货商完成公认的第三方机构的检查并交货后,进行退货的行为
⑦ 因可以允许的客观事实导致供应商逾期交货,收货后以交期逾期为由进行退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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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合理的减少货款的行为
① 委托供货时,未明确提及减少货款一事。委托后,以请求协助、交易对手取消订单、经济情况变动等不合理原因减少货款的行为
② 经双方协议确定降价时,单方面对降价协议达成之前的订货部分进行清算,以此方法减少货款的行为。
③ 以现金付款或提前付款为由,大幅度减少货款的行为
④ 供应商轻微的过错并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仍以此为由单方面减少货款的行为
⑤ 要求对方向自己购买制造、修理、施工或劳务执行过程中所需的物品,或要求对方使用自己提供的装备时,在货款中扣除了高于合理的采购货款或使用费用的金额的行为
⑥ 以付款时物价或材料价格等低于供货时价格为由,减少货款的行为
⑦ 以经营亏损、销售价格降低等不合理的理由,不正当地减少货款的行为
⑧ 违背当初合同内容,减价支付间接劳务费、一般管理费、利润、增值税等费用的行为
⑨ 甲方公司要求供应商承担《雇佣保险及工伤保险的保险费征收法》《产业安全保护法》中规定的本应当由甲方公司承担的雇佣保险费、产业安全保护管理费等费用
⑩ 约定好供应原资材和装备后,延期供应或制定不合理的交期,并以该交期内未完成交货或未能竣工为由,减少货款的行为
⑪ 以持续下单为由,减少已经确定的转包款,或合同确定总额后,以实际制造具体明细为由,减少货款的行为
⑫ 以低价承揽目标物等理由,违背当初合同内容,减少货款的行为
⑬ 虽然委托内容和条件均无变更,仍然通过变更合同等方式减少货款的行为
⑭ 违背当初合同条件,要求将汇率变动损失等转嫁到供应商,变相减价的行为
⑮ 要求对方向自己购买制造、修理或施工所需的物品,或要求对方使用自己提供的装备时,在货款中扣除了高于合理的采购货款或使用费用的金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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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索要经济利益的不当行为
① 将开始交易或大量交易等作为条件,索要赞助、奖金、支援金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② 以收益或经济条件恶化等不合理的理由,索要赞助费、奖金、支援金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③ 供应商没有法律上规定的必须承担的义务,仍然向供应商索要赞助金、奖金、支援金等经济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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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公司原因引起的费用的转嫁行为
① 将本公司工资成本上涨、内部审批流程延迟引起的费用转嫁给给供应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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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当的以物抵债行为
① 不按照合同执行,违背供应商的意愿,要求供应商接收以物品形式支付货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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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报复行为
① 供应商向公平交易委员会举报甲方违反《转包法》的行为后,甲方以此为由,采取限制该供应商获取订单、停止与其交易等惩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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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逃避法律的行为
① 执行转包业务时,采取间接性的方法,用以摆脱《转包法》约束的行为
② 根据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纠正措施,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等款项后,采取收回该款项或抵扣等方法要回货款的行为
③ 将票据贴现费、逾期利息等交付供应商后,要求通过降低单价抵扣相应金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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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强迫购买物品的行为
① 有正当理由(为了保持、改善交货产品的品质)的情况除外,强迫对方购买或使用单独指定的物品、装备或劳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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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申请不合理地结算货款的行为
① 要求供应商向自己购买交货所需的物品,或要求其使用自己提供的装备时,要求供应商在货款支付日期之前提前支付部分或全部的采购货款或使用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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